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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,本单位必须遵守,不得违反。
第三条本单位保证经营场所符合国家、地方或行业制定的有关质量卫生标准。
第四条本单位配备(兼)职食品质量监督员,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本单位保证承担下列责任:
(一)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,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。
(二)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,并分类管理。
第六条 本单位建立食品检测人员,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,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。
第七条 经检测不合格食品,及时阻止进场销售。
第八条 本单位在建立自查制度的基础上,同时建立、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