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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在全县范围内,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动力伞、三角翼伞、滑翔伞、热气球、遥控模型飞机等通用航空活动。
二、确需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,承办人应当在拟实施5天前通报县人防办,报经空军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三、任何单位及个人私自进行通用航空活动,违反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的,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置,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。
注:本通告中的通用航空,是指除军事、警务、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,包括从事工业、农业、林业、渔业、矿业、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、抢险救灾、气象探测、海洋监测、科学实验、遥感测绘、教育训练、文化体育、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。